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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不盯紧“三类条款”,电动车出事难获赔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金昌法院 发布时间:2025/11/11 17:57: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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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川区法院宁远堡法庭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案再度警示:车辆保险并非“万能保护伞”,不看清条款细节,出事可能面临“理赔空窗”。


2024年2月,小李驾驶二轮电动车与小高驾驶的四轮电动车相撞,导致小李髌骨粉碎性骨折。经认定,小高负事故主要责任。小李得知小高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已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遂将小高及承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主张七万余元损失赔偿。庭审关键证据显示,案涉车辆虽登记在小高母亲张某名下且已投保,但保险合同约定“仅张某本人驾驶时,保险公司才承担理赔责任”。事故发生时实际驾驶人为小高,完全不符合保险条款中的核心要求,保险公司据此拒绝理赔于法有据。最终,法庭核算小李合理损失后,判决驾驶人小高赔偿四万元,保险公司无需担责,双方均服判。


1. 紧盯“驾驶人限制条款”:务必确认保险是否限定“仅车主驾驶”“指定驾驶人”,若车辆常借他人使用,需提前与保险公司沟通,选择无驾驶人限制或可附加指定驾驶人的险种,避免借车后出事故遭拒赔。

2. 核对“保险责任范围”:明确车辆类型(如电动四轮车是否按“非机动车”投保)、事故场景(如是否包含道路外事故)、赔偿项目(如医疗费、误工费是否全覆盖),避免因“险种与车辆不符”“场景不在范围内”导致无法理赔。

3. 标注“免责情形”:重点查看条款中“不赔”的情况,如驾驶人无证驾驶、酒驾、车辆未年检,或事故后未及时报案等,这些行为可能直接导致保险不发生法律效力,需提前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