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一场意外的火灾打破了乡村的平静。李某在焚烧麦秆时处置不当,次日引发火情,将李某某家的草垛和树苗烧毁。消防部门经勘查后出具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不排除焚烧麦秆引发,认定损失15000元,两户邻里由此产生争执。
事故发生后,村委会先一步介入调解,却未能让双方达成共识。眼看矛盾有激化趋势,永昌县法院清河法庭联合朱王堡镇综治中心、朱王堡镇司法所及村委会等单位,启动多元解纷机制,致力于在诉前化解矛盾。
调解过程中,法庭干警凭借法律专业知识,向李某阐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过往案例,为其详细解读其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让李某清楚自身应负的责任。同时,认真倾听李某某的诉求,耐心安抚其情绪。
考虑到双方是邻里关系,法庭工作人员还从情理层面进行劝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经过多轮“背对背”调解,双方态度逐渐缓和,最终达成协议,李某当场按责任赔偿李某某的损失,使纠纷得以一次性解决。
此次纠纷的成功化解,充分彰显了诉前调解在解决基层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优势。通过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不仅高效解决了当事人的矛盾纠纷,还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维护了邻里关系的和谐稳定。未来,永昌县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诉前,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司法力量,为乡村的和谐稳定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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