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2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车沿金川区新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人寿保险公司前路段时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护栏又与相对方向直行的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及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某某从事故现场弃车逃逸,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9.87mg/100ml。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某赔偿事故对方经济损失及护栏损失。
【裁判结果】
金川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李某某明知酒后驾车并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径行离开事故现场,应认定为肇事后逃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情节后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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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长期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仍有部分司机心存侥幸,认为喝酒开车不是什么重大刑事犯罪,也判不了过重的刑罚。法官温馨提示,尽管危险驾驶属于轻刑犯罪,但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被短期剥夺人身自由,严重影响个人工作、生活及经济收入,也会给家庭带来负面影响。所以,酒后请明算账,勿开车,避免后果发生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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