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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骑电动车载人发生事故,谁来担责?金川区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护航平安出行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金昌法院 发布时间:2025/12/1 11:32:3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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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好心的搭载,一场突如其来的事故,让两名同窗好友对簿公堂。近日,金川区法院宁远堡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并同步向事故双方当事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此举不仅化解了赔偿争议,更将司法干预延伸至家庭监护源头,为广大青少年及家长上了一堂深刻的道路交通安全与家庭监护责任普法课。


基本案情

小杨与小周本是同班同学。某日,小杨骑电动自行车载小周通过某路段,因未能仔细观察路况且车速较快,导致后座的小周摔出车外,造成颅脑损伤的严重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杨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双方均系未成年人,其民事责任由各自监护人承担。


案件办理过程

事故发生后,小周的父母将小杨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先行调解中,小杨父母认为小周未佩戴安全头盔应自担部分责任,小周父母则坚持事故全因小杨超速所致,调解陷入僵局。进入庭审阶段后,承办法官仔细研判证据,并从情理法多角度进行疏导。法官首先明确指出,小杨的行为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驾驶年龄和载人规定。同时,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双方父母均存在监护失职问题,小杨父母放任未满16周岁的孩子骑行电动车并违法载人,小周父母则未尽到教育孩子乘坐电动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的基本义务。基于此,法庭在组织调解的同时,经过合议,决定向小杨与小周双方的监护人同步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他们切实承担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教育和行为监管。这一举措给双方当事人带来了极大触动,承办法官抓住双方曾是好友且属于“好意同乘”这一关键点,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由小杨父母一次性赔偿小周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


法官提醒

1.严守交规,强化监护。电动自行车并非“法外之地”,其载人规定、年龄限制及佩戴头盔的要求,每一条都是用血的教训写就。家长务必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交通安全教育,切勿允许甚至纵容未满16周岁的孩子骑行电动车,更不要违法超载。

2.未雨绸缪,保险分担风险。此类“好意同乘”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一旦发生事故,不仅给双方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更会让多年的同窗情谊毁于一旦。电动自行车车主应主动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意外时既能弥补受害者损失,也能分担自身责任,是化解矛盾、转移家庭风险的有效金融工具。

安全,是家庭与社会共同编织的防护网。当规则的种子在家庭教育的土壤中生根发芽,当安全的意识融入每一次出行的细节,我们才能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更为晴朗的天空,让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