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赠送的金镯子,分手后算彩礼还是爱的礼物?近日,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甜蜜赠送变经济纠纷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赠送女方一枚价值20000元的金手镯。期间,男方向女方转账给付数万元彩礼后,双方发生矛盾分手,女方退还了彩礼,但拒绝返还金手镯。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返还金手镯。法院认为,女方在收受男方转账给付的彩礼后,再次收受案涉金手镯,案涉金手镯符合彩礼性质,女方明确表示已将金手镯变卖,考虑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共同生活,法院酌定女方按金手镯的购买价款20000元向男方予以返还。
法官释法
如何区分恋爱赠予和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赠予财物是否以缔结婚姻为条件。普通赠予如日常小礼物、共同消费支出,属于情谊行为,分手后一般不可追回。如赠予大额金钱、贵重首饰,若明确以结婚为目的,则可能被认定为彩礼,婚约未成时应酌情返还。本案中,金手镯于2024年购买时的价格为20000元,属于价值较大的财物。男方在给付彩礼后再次将金手镯交给女方,且有缔结婚约的合意,故金手镯属于彩礼。
法官建议
理性对待婚恋财物
恋爱期间,男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女方彩礼后,若双方未登记结婚或共同生活,法院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的用途等确定返还彩礼的数额。恋爱期间,双方日常消费、旅游等小额开销,一般视为赠与。
从甜蜜馈赠到法庭相见,这起案件不仅是一份判决,更是一次生动的婚恋财物普法课。法院的判决既维护了法律公平,也为公众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规则—爱情可以感性,但财物往来仍需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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