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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3·15——这些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得看看!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金昌法院 发布时间:2026/3/15 9:30:1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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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您是否遭遇过

虚假宣传、质量瑕疵等消费陷阱?

是否在网购后,

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

......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
金法君整理了身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


一起来看看这些案例吧


案例一:二手车里程表“猫腻”多?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基本案情:田某向某二手车店购买车辆时,店铺告知田某车辆仅行驶5万余公里,存在小幅维修,未披露对里程表13万公里进行调整、车辆出过重大交通事故,多项重要配件进行过更换等情况。田某发现后,遂要求二手车店返还购车款6万元并支付购买价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购车用于生活消费,二手车店属于经营者。某二手车店对所销售车辆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其明知该车辆出过重大交通事故、更改过里程表数据而故意隐瞒,未向消费者如实进行披露,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欺诈。遂判决某二手车店向田某返还购车款6万元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18万元。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可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为购买价款的三倍。

温馨提示:二手车交易中长期存在的“不问不告”“选择性披露”等潜规则,严重影响交易公平与市场秩序。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关注里程数、无重大事故等承诺是否明确列入合同条款,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提车后应第一时间至有资质机构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后及时固定证据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二:预付式消费“陷阱”深,商家“跑路”须退款!


基本案情:关某与某减肥美容会所达成服务协议,约定减肥美容会所为关某提供减肥训练服务,关某向减肥美容会所支付5800元费用。后关某陆续消费价值1000元课时后,发现减肥美容会所因涉嫌违规操作被市场监管局要求停止营业。关某要求某减肥美容会所退还预付款中未消费费用4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减肥美容会所为关某提供减肥训练服务,关某支付服务费,双方之间形成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各自义务。现某减肥美容会所已被行政机关要求停止营业,导致关某无法继续接受减肥服务,该减肥美容会所已构成根本违约,关某要求其返还剩余服务费,应予支持,故判决某减肥美容会所返还关某剩余服务费4800元。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未按约定提供的,应按消费者要求履行或退款。

温馨提示:近年来,减肥、健康管理行业蓬勃发展,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消费者与减肥机构通常采取预付式消费模式,经营者在收取预付款后出现违约情形,消费者维权通常较为困难。消费者在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应审慎审查合同条款、服务机构资质、经营状况等事宜,避免出现签订“霸王条款”,经营者“人去楼空”等情形。

案例三:网购电车缺电池,法院判决全额退款!


基本案情:王某通过拼多多平台在方某经营的店铺内,购买一辆全封闭电动三轮车,支付车辆价款1650元。王某下单后,又购买1380元的锂电池,同时委托方某代为购买保险400元。货物发货前,方某以“以旧换新差价”等为由,要求王某补缴款项2800元、物流滞留费2800元,方某均足额转账支付。方某签收车辆时,发现电动三轮车未配备约定的锂电池,导致车辆完全无法启动使用。王某经多次沟通协商,方某均未解决。王某遂起诉方某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并要求方某退还全部款项90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未按约定配备电池,致使电动三轮车完全无法实现交通工具的基本使用功能,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判决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方某返还王某购车款、锂电池款、保险费、以旧换新差价款、物流滞留费等全部款项共计9030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温馨提示: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买商品时,务必要与商家核实商品品牌、配件等关键信息,并留存好聊天记录、付款记录、检测报告等证据。若商家存在未按合同约定配备核心部件等违约行为,消费者可依法要求解除合同,由商家返还全部已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