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对方追索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该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可如果两个人还没有离婚,只是处于长期分居状态,离婚时,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对方追索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吗?
基本案情
张某和王某自由恋爱后于2010年自愿到永昌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后共同生活,2011年4月生育男孩取名王某1,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张某于2017年1月初返回新疆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长达7年。期间,双方的孩子王某1一直由王某抚养照顾,张某未支付过抚养费,张某于2024年向永昌县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同时解决孩子王某1的抚养问题。
裁判结果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张某与王某离婚;二、张某与王某的未成年子女王某1由王某直接抚养,张某自2017年1月起每月支付王某1抚养费500元直至王某1年满十八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止。其中,2017年1月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已于庭前给付;2024年11月至王某1年满十八周岁时的抚养费,张某自2024年11月起每月27日前最少支付500元,最迟于2025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若有任何一期逾期,则剩余的抚养费王某有权向法院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
裁决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张某自2017年1月返回娘家居住,未向孩子王某1支付过抚养费。若张某与王某离婚后,孩子王某1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向张某主张其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需要到张某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不但会增加诉累,而且不能保证能够及时拿到抚养费。同时,承办人考虑到张某在新疆居住生活,如果单纯作出一纸判决,不仅不能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处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孩子抚养费,也可能导致生效判决确定的双方离婚后的孩子抚养费如同一纸空文,不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加之王某对张某在双方分居期间不对孩子王某1尽抚养义务的行为意见较大,同时由于张某申请线上开庭,承办人无法通过面对面的方式给张某作调解工作。因此,在开庭前,承办人多次通过电话及微信方式联系张某,从最大程度维护孩子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向其普及抚养孩子是父母应尽的义务等法律常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同意与张某离婚;张某在开庭审理前分两次付清了2017年1月其离家出走至2024年10月期间的孩子抚养费,同时对2024年11月至王某1年满十八周岁的抚养费承诺按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于每月27日前至少支付500元,最迟于2025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协议达成后,经承办人督促,张某每月按照调解协议约定按时支付孩子抚养费。
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妥善办理离婚案件既关乎“小家”和睦,也关乎“大家”稳定,必须深化“如我在诉”意识,设身处地考虑每一个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子女抚养情况,正确处理离婚诉讼中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的各法律关系,才能真正促进案结事了人和。本案的调解处理,不仅保护了张某作为妇女的婚姻自主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王某1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一次性解决纠纷,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避免因抚养费问题引发的后续矛盾可能对孩子造成的伤害,缓和了张某与王某以及张某与孩子王某1之间的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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