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和机动车普及率持续升高,交通事故也在不断增加。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程序多、耗时长、成本高,部分受害人为尽快获得赔偿,摆脱纠纷带来的困扰,权衡利弊后往往选择通过和解快速解决纠纷,以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的方式确定侵权行为人和保险公司的责任。但是,签订或履行一次性赔偿协议后,常常出现受害人一方反悔的情况,导致“和而不解”,纠纷并未得到实质性化解,最终仍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近日,金昌中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在履行完一次性赔偿协议后,受害人起诉要求侵权行为人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6日,老王(化名)骑乘电动自行车与小刘(化名)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导致老王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小刘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当日,小刘即与老王及保险公司就事故造成的损失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约定:小刘一次性向老王赔偿误工费和财产损失一千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老王赔付保险金后,此事故一次性了结,后续费用与协议各方均无关系。赔偿协议签订后,三方当即履行了该协议。当晚,老王仍感不适,前往医院检查后发现事故造成老王脑出血,其伤情构成八级伤残。事故最终造成老王的损失达到25万余元。老王要求小刘和保险公司继续赔偿其损失,小刘和保险公司以三方达成并且履行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为由拒绝了老王的赔偿请求。老王随即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行为人和保险公司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在前述案件审理过程中,老王又提起合同纠纷之诉,要求撤销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
审理经过:
在老王提起的合同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在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时,老王的脑出血损害后果尚未显现,其在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时对自身伤情认识不足,其实际受损伤程度超出了订立协议时的合理预期,保险公司所支付的赔偿费用也远低于老王因此造成的损害,在老王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具有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判决撤销了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
在老王提起的侵权之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将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作为新证据予以采信。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被撤销后,丧失了法律约束力。侵权行为人小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对老王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对小刘的侵权责任承担代偿责任。判决由小刘和保险公司赔偿老王损失25万余元。
法官释法:
签订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身民事权利的正当处分,赔偿协议具备民事合同的属性,除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等情形外,赔偿协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但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涉及人身权,与一般民事合同有所不同,应根据协议是否已涉及受害人全部赔偿项目、有无显失公平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等具体情况,对是否确认协议有效或对协议作出可撤销处理分别作出判断。本案中,三方达成且履行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中约定的一千余元赔偿金,与老王在小刘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中所受损失差额巨大,故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该一次性赔偿协议。若一次性赔偿协议未被依法撤销,应按一次性赔偿协议的约定确定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和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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