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昌中院审理的某货运物流公司与人社部门、第三人张某的工伤认定案件,通过调解赋能,实质化解了该起工伤纠纷。
王某所有的大货车挂靠在某货运物流公司名下,雇佣第三人张某作为司机从事货物运输。张某在车辆作业时受伤,认定为工伤。某货运物流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承办法官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梳理各方提交的证据。经过开庭审理,听取各方的诉辩意见,了解到某货运物流公司对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不承担或少承担对张某的工伤赔偿数额。简单地对工伤认定决定审查并作出判决,双方还可能引起系列诉讼案件,因一案而生多案,产生新的诉累。因此,案件的关键是要解决某货运物流公司与第三人张某的工伤赔偿数额问题。
在深入剖析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多次与各方当事人沟通交流,耐心倾听诉求。一方面,法院向某货运物流公司详尽阐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在挂靠模式下,被挂靠单位所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另一方面,向第三人张某讲明事理、情理和法理,让其明理、心顺。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第三人张某与某货运物流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某货运物流公司一次性向张某支付工伤赔偿金15万元,双方之间因该起工伤纠纷产生的债权债务全部了结。某货运物流公司申请撤回对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实质解决了双方之间的争议,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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