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孙某与张某于2020年6月登记结婚,并注册成立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孙某的妻子张某。2020年7月孙某以公司装修为由向案外人权某借款3万元,因孙某未还款,其母亲李某代为履行还款合计还款25000元。后孙某与张某离婚,孙某母亲李某多次向孙某及张某催要代为偿还的25000元,二人一直未偿还,孙某母亲李某遂将二人诉至法院。
被告张某辩称:该欠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与张某无关,张某不应还款。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
1.本案孙某向权某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作为孙某母亲的李某为符合《民法典》法律规定的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其有权向债权人权某代为履行。案外人权某亦接受了李某向其给付的25000元之后,权某对孙某的债权依法转让给李某,故李某要求孙某、张某给付款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2.涉案借款发生在张某与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结合在案证据,能够认定孙某向权某的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孙某、张某共同偿还原告李某借款25000元。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情况并不少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第三人代为履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第三人并非履行义务人;二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三是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四是第三人代履行的债务不属于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即使夫妻离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仍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内部可以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进行分担,但这不能对抗债权人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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