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法院系统诉讼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规定执行。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2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2目规定执行。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70元。
4、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600元。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三)项规定执行。
5、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70元。
二、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规定的诉讼费用标准,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收费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诉讼费用交纳范围、交纳标准、收费依据,以及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相关政策,以接受社会监督。
三、上述法院系统相关案件受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所收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四、本通知所定收费标准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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