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与郑某系王小某的父母,李某系王小某的妻子。王小某因在某证券公司注册账户进行炒股,其名下股票价值100万元。2020年8月2日,王小某因病住院。根据医院住院病历及病情告知书记载内容,王小某自2020年8月20日起处于昏迷状态。李某于2020年8月23日持社区出具的关于“李某、王小某系夫妻,王小某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妻子李某为王小某监护人”的证明,前往证券公司将王小某名下股票售出资金全部转入王小某银行账户。2020年8月25日,李某将王小某银行账户资金分次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转出资金95万元。2020年9月1日,王小某因病去世后,王小某的父母与王小某的妻子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小某去世后,王某、郑某、李某作为继承人均有权利继承其遗产。对属于王小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平等分割后,将属于王小某的财产部分作为遗产在王某、郑某、李某三人之间平等分配。王小某住院昏迷期间,实际已无法作出财产处分的意思表示。在此期间李某转出的资金应属于王小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中的一半属于王小某,王小某去世后,该部分财产应列入王小某的遗产范围依法进行分割。李某主张其转出款项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及支付王小某的医疗、生活费用,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李某的主张不能成立。后一审法院对王小某的遗产依法进行了分割。
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不服该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李某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上级法院裁定驳回了李某的再审申请。
法官说法:
一般情况下,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名下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内的存款、理财产品、基金、股票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对于被继承人生前名下存款大额转出的情形,法院会通过审查银行账户明细、交易对方信息、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病历等证据材料对转款情况、被继承人身体状况等事实作出认定。若实施转款的人员并非被继承人本人,则要先认定被继承人对转款事宜是否知情,在不能认定被继承人知晓转款事宜的情况下,实施转款的人员要对转款目的、用途举证证明,并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否则,应当将所转款项列入遗产范围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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