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伍某某、梁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上诉一案。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底至2月初,被告人伍某某、王某某、梁某为获取利益,利用本人或者他人银行卡,在明知银行卡内流入资金系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在本市金川区各银行ATM机取现后再将所取现金无卡转存入上家指定的银行账户,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转移非法资金40余万元。
金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伍某某、王某某、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两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王某某及原审被告人伍某某、梁某明知系他人违法犯罪所得,仍多次提现后通过现金转存的方式进行转移或隐瞒,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猖獗的今天,一些人为了牟取利益,铤而走险,使用自己或者他人的银行卡套现、取现,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转移资金,为上游犯罪提供了销赃途径,加大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难度,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受到刑法处罚。在此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不断提高法律意识,甄别自己行为的性质,管理好自己的银行卡,规范使用银行卡,不随意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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