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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狗打架,双方主人“对簿公堂”.....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金昌法院 发布时间:2023/11/16 15:38:2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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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作为人类最亲密的朋友,越来越多地进入大众的生活,但是对于宠物狗的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很多狗主人却不甚了解,“狗致害”的事故越来越多。下面,让我们通过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例,了解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案件详情

2023年8月某日晚,王某在小区附近遛狗时,李某的狗和王某的狗相互凶猛吠叫,之后两只小狗开始撕咬攻击对方。

王某和李某见两只狗扭打在一起,心生恐惧,遂各自驱散自己的小狗。王某回家后发现自己的狗被咬伤,当即送往宠物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700元。

王某找李某索赔,李某称狗之间打架撕咬事发突然,无法及时控制自家小狗,自家小狗在撕咬过程中也有受伤,拒绝支付相关治疗费用。无奈之下王某起诉至金川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其带宠物狗就医而产生的医疗费、差旅费、误工费等费用。

金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告知被告李某在饲养宠物狗过程中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避免其宠物狗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伤,否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经法官释法说理,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支付王某1300元,被告当庭按调解协议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养狗人士总认为“我家狗不咬人”,殊不知再友善的狗,遇到应激情况时也会失控,狗的性情温顺,不是疏于管理和约束的理由。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法律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饲养人要增强风险意识,履行好管理、看护责任,携爱犬出门时应使用绳索牵引并佩戴嘴套,尽到看护义务,及时制止犬吠,防止它们伤害到其他人或动物,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