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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法说案】公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傻傻分不清,哪个才是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金昌法院 发布时间:2023/3/29 9:52:3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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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常会看到双方当事人依据住所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争夺管辖权。也有当事人很疑惑,明明作为被告的一方现在居住生活在AB区,为何案件却由CD区人民法院管辖?难道是搞错了?住所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如何区分?三者之间有什么微妙的关系?

案例一

甲市A区的王某与乙市B区的李某于202112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在甲市 A区。20224月,李某独自前往丙市工作。202210月李某回到乙市B区生活。20231月王某在甲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李某提起管辖权异议,案件移送乙市B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二

甲市A区的张某与何某于20215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在甲市A区。20218月何某前往戊市C区工作生活。20231月王某在甲市 A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何某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甲市A区为其户籍所在地,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的戊市C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提供20218月至202212月在戊市C区的房屋租赁合同、20218月至202212月在戊市C区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各一份予以佐证。甲市A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戊市C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案例一、二情形看似大体相同,为何裁判结果南辕北辙,案例一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例二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一中被告李某的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在乙市B区。婚后李某在甲市A区生活5个月、在丙市生活工作6个月,均未连续居住超过一年。至起诉时,李某已回到住所地乙市B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由被告李某住所地的乙市B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例二中何某婚后离开住所地甲市A区,至戊市C区工作已超过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经常居住地的认定,应当结合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购房、租房、就业、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据,按照证据规则予以综合认定。何某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能够证实在本案诉讼时,何某已在戊市C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戊市C区为其经常居住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