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昌中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上诉案件。上诉人王某某于2021年4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交非法持有的3支猎枪、3支气枪及弹药。经鉴定,其中3支猎枪、2支气枪具有致伤力,确定为枪支。一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王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金昌中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1年5月14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上诉人王某某在上述《通告》发布前投案自首,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枪爆物品,未造成损害后果,认罪悔罪,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检举他人非法持枪经查证属实,符合《通告》关于“对于在2021年9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上交枪支、弹药、爆炸物等违法物品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在处理时将依法大幅度从宽,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予以免除处罚;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政策精神,遂给予其宽大处理,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审宣判后,上诉人王某某当场表示认罪服判。
近年来,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犯罪活动,审结了一批涉枪涉爆案件,严惩了一批犯罪分子,充分发挥了刑法的震慑作用,形成了严管严控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同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投案自首,主动上交非法枪爆物品的犯罪分子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敦促和鼓励非法持有人员尽快主动上交枪爆物品,争取宽大处理,有力维护了全市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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