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法院办理申诉信访案件听证工作,推进涉诉信访办理法治化,促进涉诉信访矛盾实质化解,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人民法院办理申诉信访案件听证规则》等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向社会公开选任申诉信访案件听证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23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司法听证事业;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工作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 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 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3. 被开除公职或开除留用的;
4.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仲裁员执业证书的;
5.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 有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行为的。
二、听证员职责和权益
(一)被选任的听证员将受邀参加全市法院对符合听证条件案件组织的听证会,并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二)听证员依法享有参加听证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听证义务,保守秘密,秉公判断。
(三)申诉信访案件听证员参加听证,按申诉信访听证案件件次支付报酬。
三、选任程序
(一)资格审查及考察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听证员候选人员,研究决定拟任听证员。
(二)拟任与公示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本院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拟任听证员名单及异议受理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聘任与颁证
经公示,对符合选任条件的候选人,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颁发聘书,选聘名单向社会公布,建立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信访案件听证员库。
四、听证员任期
听证员库成员实行定期聘任、动态管理,一般每五年集中选聘、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开。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出现不宜担任听证员、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时,按照规定程序出库。
五、报名要求
(一)报名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12月22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方式
1.单位推荐。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均可向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单位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2.个人报名。符合条件的个人,可自愿通过信件邮寄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
①邮寄地址:金昌市金川区天津路97号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室,收件人:冯佩君;
②现场报名地址: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3.其他要求。报名人下载并填写《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选任申诉信访案件听证员报名表》,签名盖章后邮寄或现场提交本院信访室工作人员,也可以将报名表pdf后发送邮箱。
本次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报名人员须认真阅读本公告,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提供虚假报名信息和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选任资格。
联系人:冯佩君 联系电话:0935-8619133
邮 箱:175237295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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