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永昌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违反安全义务责任纠纷案。双方对骑马过程中受伤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达不成协议,遂依法作出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汪某在本地某村开办一家公司,从事畜牧业生产。汪某通过抖音宣传公司创办的马术俱乐部,以招揽生意。张某是某市某国有企业职工,也是一位马术爱好者。2024年3月,张某向汪某公司马术俱乐部交纳了会费,成为该俱乐部的会员。后张某在俱乐部骑马时,不慎摔落,导致身体受伤,在医院接受了手术治疗,后好转出院,并遵医嘱在家休养了3个月,支付医疗费近万元。张某认为汪某公司未确保其人身安全,造成其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要求赔偿。汪某公司称已履行了相应的保障义务,张某受伤系与同伴互换马匹所致,公司无过错,不同意赔偿。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汪某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000余元。裁判结果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无效,遂判决:汪某公司赔偿张某合理经济损失的70%,其余30%由张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汪某公司作为涉案马术俱乐部的经营者、管理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张某在马术俱乐部骑马时不慎摔落,造成伤害,汪某公司在事发前并未对张某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未强化管理制度,也未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因此,汪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张某受伤,侵害了其人身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合理的经济损失。张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骑马运动存在较高风险,在没有佩戴全套防护装备的情况下参与骑马运动,将自己置于风险之中,且与他人换马乘骑,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导致摔落受伤,对造成自身伤害具有明显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