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之光照亮和谐劳资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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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之光照亮和谐劳资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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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5/31 8:52:12 阅读次数:11465

近日,金昌中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经审监庭法官耐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达成了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当庭向劳动者兑付了拖欠的工资。这一案例彰显了法治的力量,也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注入了新的活力。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小夏与A公司(均系化名)订立劳动合同,A公司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小夏至山东某地的B公司处工作。2023年10月,因A公司拖延支付部分工资,小夏遂返回金昌市讨薪,因讨薪未果,小夏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机构以小夏的仲裁请求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未予受理其申请,小夏随即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拖欠小夏工资的事实存在,双方劳动合同应予解除。判令A公司向小夏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2万余元。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办案法官积极介入,秉持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佳途径,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调解职能,耐心听取双方意见,逐步找到了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小夏与A公司最终达成调解协议,A公司当庭履行了付款义务。

办案启示

结案了事不是目的,案结事了才有意义。本案的成功调解和当庭履行,在案件审理中做到了“诉执同办”“诉执同步”,及时兑现了劳动者的胜诉权,真正将群众利益落到实处,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金昌中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创造良好营商环境”为工作目标,始终坚持“如我在诉”,紧扣“公正与效率”主题,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加强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效率和质量,努力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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