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法说案】离婚协议约定不承担抚养费 可以拒付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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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法说案】离婚协议约定不承担抚养费 可以拒付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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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5/8 15:36:18 阅读次数:6043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为尽快离婚,在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归一方抚养,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费,孩子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另一方能以离婚协议约定拒付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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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萧美(化名)是萧洒(化名)与郎漫(化名)在2013年生育的女儿,2015年9月,萧洒与郎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萧美由萧洒抚养,郎漫不承担抚养费。潇洒、郎漫各自再婚,生育子女,而随着萧美慢慢长大,进入升学关键时期,生活开支逐渐增大,于2024年向萧美的妈妈郎漫主张抚养费。郎漫以《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萧美将郎漫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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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夫妻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双方约定的效力并不能对抗法律上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萧美由潇洒抚养,郎漫不支付抚养费,但依照法律规定,该协议不能免除郎漫作为母亲的法定抚养义务。法院结合离婚协议其他条款财产分配情况、萧美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判决郎漫向萧美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萧美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萧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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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协议虽然系双方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就子女问题作出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如果双方情况较离婚时发生重大变化,那子女在必要时向另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系家事纠纷,若简单裁判,后续在抚养费的给付和探望问题上有可能再次产生矛盾,导致未成年子女受到伤害。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及时介入化解矛盾,并敦促双方多从保护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互相尊重和理解,为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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