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心调解化纠纷 自动履行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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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心调解化纠纷 自动履行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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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4/11 9:00:19 阅读次数:2923

注重调解工作,为自动履行做足“提前量”。近日,永昌县法院综合审判庭受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2019年6月,贾某雇佣喻某从事木工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劳务费为16000元。喻某依约提供了相应的劳务,贾某给付部分劳务费后,再未付款。开庭审理时,贾某以经济困难为由,表示近期无力支付剩余劳务费,喻某听闻此言,情绪极为激动。承办法官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告知贾某拖欠工资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和要面对的诉讼成本。经过承办法官不懈努力,双方对欠款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贾某表示愿意尽快给付喻某欠款。后经法院工作人员积极协调,贾某在约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了案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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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化解矛盾、消除纷争最有效的解决方式,具有非对抗性、经济性、及时性等优势,在维护社会基层长期稳定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要把调解贯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始终,做到应调尽调,能调尽调、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强化履行期满前沟通协调,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让胜诉权得到及时实现,才能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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