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昌中院审结一起以预付卡为诉争标的物的案件。根据预付卡的性质,最终判决支持预付卡持有人要求对方退还余额及押金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A净水机店经销社区直饮水,魏某受该净水机店委托代理销售水卡。合同履行中,A净水机店变更饮水机区域码导致魏某销售的水卡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遂要求魏某退还卡内余额及押金。魏某以其持有的水卡要求A净水机店向其退还卡内余额及押金。一审以魏某未举证证实其退还卡内的余额、押金及实际退还金额为由,判决驳回魏某的诉讼请求。魏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支持魏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生效判决认为,涉案水卡为商业预付卡,其法律性质为一种以约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偿付的债权凭证。卡内充值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款,相关储值余额属于A净水机店的负债。涉案水卡是债权凭证也是债权依据,水卡的转移意味着债权请求权人的变更,现魏某持有水卡,则享有要求A净水机店退还涉案水卡余额和退还押金的权利,魏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法官释法
从蛋糕礼品卡到加油卡,商业预付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已屡见不鲜。商业预付卡具有代币券和现金的一些表象特征,但与货币又有着本质的区别,通常情况下不能作为支付手段进行流通。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预收款并承诺日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发行的商业预付卡、会员卡等既是消费凭证,又是债权凭证。此种债权的行使要以持有并出示债权凭证为前提,商业预付卡通过转移占有的方式,改变了债权请求权的归属,持有商业预付卡者应认定为债权请求权人,享有债权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