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买卖合同约定不明,双倍定金能否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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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买卖合同约定不明,双倍定金能否返还?


来源: 责任编辑:永昌县法院:银飞燕
发布时间:2024/4/2 18:42:41 阅读次数:3484

案情回顾

张某、王某均从事倒卖麦草生意。2023年7月,张某与王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张某以每吨710元的价格向王某订购麦草1000吨,定金11万元;同年7月20日,案外人李某与张某签订麦草采购合同,约定李某订购张某麦草1000吨,单价每吨950元,李某向张某支付定金4万元;7月22日,张某与王某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张某向王某购买麦草1000吨,单价每吨710元,由张某向王某支付定金11万元,但该采购合同未约定具体的履行时间和地点。7月19日、22日,张某向王某支付约定的定金11万元。后在王某向张某装运麦草时,因王某组织的麦草分散、数量不足等原因,张某未装运,王某向他人装运麦草时,张某予以阻挡。8月3日,张某及其父亲与王某就装运订购麦草事宜进行商议。当晚,王某向张某退还定金9.6万元。2023年8月4日,张某向案外人李某退还收取的定金4万元。张某于2023年8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受理。

裁判结果
判令解除张某与王某于2023年7月22日签订的采购合同;王某返还张某剩余定金1.4万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送达后,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经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首先,合同是当事人就各自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分为成约定金和履约定金,本案双方在签订采购合同中约定买受人张某向出卖人王某给付定金,该定金应为履约定金。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时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即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本案双方采购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的履行时间和履行地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张某可以随时要求王某履行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从双方签订合同即2023年7月22日至双方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纠纷,张某在同年8月1日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而后,王某在双方商议合同履行事宜时就表示不再向张某履行,本案合同应当予以解除。其次,关于张某主张的赔偿问题,张某在2023年7月20日收到案外人李某交付的定金4万元,在同年7月19日、22日给付王某定金11万元;在同年8月3日,王某返还张某9.6万元,张某予以接受,双方采购合同中定金条款已经解除,不再适用定金罚则。另外,同年8月4日,张某返还案外人李某定金4万元,张某与案外人李某的采购合同尚未清理,是否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并未举证证明。其主张赔偿损失、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关于王某已经返还张某9.6万元,剩余1.4万元,因王某主张该1.4万元用以支付因张某阻挡装运麦草造成的装运损失和麦草变质损失,王某并未举证证明该损失存在的事实,且王某就该损失并未提出诉求,只是作为返还张某定金的抗辩提出,且张某不予认可,该抗辩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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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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