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微信群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在微信群内随意“开腔”,辱骂他人,必然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近日,金昌中院审结了一起在微信群互相辱骂而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刘某与田某分别驾驶车辆在本市某路段行驶时,刘某认为田某存在不当驾驶行为妨碍了其正常行驶,气愤不过,遂向交警举报田某涉嫌无证驾驶,经查实,田某不存在无证驾驶的行为。后刘某、田某在40多人的微信群里进行相互辱骂,期间杨某也参与其中。公安机关认定三人构成公然侮辱他人,对刘某、田某违法行为分别作为罚款300元行政处罚,对杨某作出罚款200元行政处罚。田某与杨某缴纳了罚款,刘某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诉诸法院要求撤销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300元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耐心向刘某讲解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罚款300元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指出刘某在40多人的微信群内相互辱骂他人行为的违法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刘某意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主动撤回上诉,接受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微信群可以共享信息,便利沟通交流。开发、共享的互联网空间虽具有虚拟性,但也是真实世界的一部分,不是言论自由的“法外之地”,更不能成为报复他人的“异域空间”。产生矛盾纠纷要通过合情合理合法的途径化解,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里辱骂他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每个公民都应当树立健康积极的价值观,理性发声、合理表达,共创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