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警用装备?金昌这俩男子胆儿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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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警用装备?金昌这俩男子胆儿真大!


来源: 责任编辑:金川区法院 魏 鑫
发布时间:2024/1/10 10:13:04 阅读次数:2635

近日,金川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两起非法买卖警用装备案件。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2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从推销人员处陆续购进大量警用制式服装及警用标志,用于销售获利。2022年3月,马某某(另案处理)从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经营的劳保店内共计购买了30套警用作训服,30顶警用作训帽,并向李某某、吴某某分别转账1550元、2300元,后马某某将购买的上述警用服饰分发给雇佣人员,由雇佣人员穿着后到某工厂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22年5月,公安机关分别从李某某、吴某某经营的劳保店内扣押了警服长袖制式衬衣、裤子,警用春秋、冬、夏执勤服,警用马甲、作训服、执勤帽、臂章、胸牌、警衔、帽徽、警号等标志物品300余件。经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扣押的上述服装可视为制式警服,扣押的作训帽、肩章、警用执勤帽等物品可视为警用服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李某某、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对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以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分别判处罚金,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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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是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需要。它既能表明人民警察的身份,又能保证人民警察执法的权威、强制力和严肃性。国家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制造、生产、买卖等均有严格限制性规定。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专用标志、警械等警用装备是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不法利益,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导致人民群众对警察真假难辨,不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的形象、声誉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而且破坏了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管理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五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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