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一婆婆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原因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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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一婆婆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原因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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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8 18:20:14 阅读次数:2647

近日,金川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家庭抚养纠纷案件,原告张老太将已离婚的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支付“看孙费”......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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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李先生和王女士原系夫妻,生育一子李小宝(化名),二人于2021年9月离婚,被告李先生系原告张老太的儿子。2020年4月,李先生和王女士将孩子李小宝交给原告张老太帮助抚养。后来孩子一直由张老太抚养照顾,李先生和王女士未向原告张老太支付孩子的任何生活费用。2021年7月,王女士起诉要求与李先生离婚,经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孩子李小宝由李先生抚养,王女士每月承担孩子李小宝抚养费5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案件审执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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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二被告李先生和王女士将其孩子李小宝交给原告张老太帮助抚养后,双方之间形成委托抚养关系,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孩子的生活费用,二被告长期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实属不当。且二被告离婚后,孩子李小宝仍由张老太帮助抚养。根据相关规定,酌定由二被告共同给付2020年4月至2021年9月期间原告垫付的抚养费每月1500元,计27000元;由李先生给付离婚后原告垫付的抚养费每月1500元,计27000元。以上抚养费共计54000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老人帮带孩子是“情分”不是“本分”,子女应常怀感恩之心,积极履行抚养义务。关于孩子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解除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作为父母有义务也有责任给孩子最好的关爱和教育,让孩子在一个温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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