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永昌县水源镇华家沟村,经过金昌中院审监庭办案人员的不懈努力,一起长达十年之久的合同纠纷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
2012年,任某、刘某与华家沟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分别承包了华家沟村委会集体所有的农林场荒地进行耕种,因原华家沟村委会农林场机井年久失修,无法继续使用,任某等人投资将该机井更新。2014年,刘某与任某等人因用水问题发生争议,经水源镇调解委员会主持,刘某、任某达成用水协议,刘某享有更新后机井使用权。后刘某因用水问题多次提起民事、行政诉讼,并向有关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但其纠纷一直未能妥善解决。
本案经一、二审后,又被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再审合议庭多次组织研究讨论案情,厘清案件审判思路,本着定分止争、能动司法的原则,前往案发地实地勘验并在现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该案纠纷跨度时间长、意见分歧大,刘某在调解之初情绪非常激动,表示由于任某的原因导致其多年无法使用机井灌溉,须对其损失进行赔偿。任某则表示由于在当初更新机井时刘某并未出资,其使用了机井灌溉却不支付电费,不同意为刘某供水。办案人员采取“背靠背”方式进行调解,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枫桥经验”在司法实践中的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