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法说案】“好闺蜜”恶意串通买卖房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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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法说案】“好闺蜜”恶意串通买卖房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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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1 10:05:33 阅读次数:2407


“姐,你停水停电把我们赶出来,现在还把房子过到别人名下,咱们是亲姐妹你就这样对我吗?

“我可没说过房子卖给你的话,是借给你住的!

“那就叫妈和大姐她们来作证吧!”

在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庭审现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刚一见面就吵了起来。


基本案情

双方本是一对亲姐妹,家里有姊妹兄弟五人,老母亲也还健在。2012年,二姐花费27万元购买了一套金川集团公司的职工福利性住房,三妹决定从二姐手里花30万元买下这套房屋。由于房屋属于福利房暂时办不了房产证也没法过户,双方商议过几年再一起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三妹在支付给二姐10万元房款后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之后陆续将剩余的20万元房款付清。2022年这批住房开始办理房产证后,三妹就催着二姐去办理过户手续,让三妹没想到的是,二姐此时却不承认房屋是卖给她的,而是借给她住了十年。双方争执期间,二姐和闺蜜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子卖给了闺蜜并办理过户手续,还要求物业公司对房屋停水停电。三妹只能从房子里搬出来租房居住,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二姐和闺蜜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姐配合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并赔偿租房损失9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双方存在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双方成立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现三妹已将房款全部付清,二姐也将房屋交付三妹居住使用,三妹要求二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二姐的闺蜜明知房屋存在争议,在未支付相应对价情况下即和二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该行为无效。判决确认二姐和闺蜜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姐配合三妹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并赔偿三妹的租房损失9600元。一审宣判后,二姐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从付款金额、装修居住、姐妹俩母亲等人的证言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双方之间存在房屋买卖的事实。二姐与闺蜜明知房屋权属存在争议,闺蜜也未实地查看房屋状况即签订合同;闺蜜未支付大部分房款双方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一审宣判后闺蜜才支付部分房款;双方还在合同中特别约定最终要将房屋过户至二姐指定的人名下,上述情况明显与日常房屋交易不符,闺蜜与二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姐与闺蜜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当事人主观上出于恶意,即行为人明知相关的客观事实,而且在实施行为时主观上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二是行为人之间相互串通,即指当事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或沟通,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行为人在客观上相互配合实施了该行为;三是该行为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本案而言,二姐和闺蜜明知房屋存在争议,双方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闺蜜未支付大部分房屋价款情况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行为必然影响三妹对房屋权利的实现。二姐和闺蜜恶意串通签订合同的意图比较明显,该行为损害了三妹的合法权益,有违民事行为公平、诚信、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应属无效。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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