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司法守护绿水青山——金昌市金川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环境侵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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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司法守护绿水青山——金昌市金川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环境侵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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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5 9:16:56 阅读次数:1943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护航。近日,金昌市金川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满意而归。

案情回顾今年春节刚过,姜某在巡查自己承包的位于金川区双湾镇一块管护林地时,发现与林地相毗邻的某公司存在排放污水,乱扔废弃饲料编织袋,将病死动物尸体堆放在林地等现象,导致林地土壤被污染,部分林木被毁坏。姜某就赔偿事宜多次与该公司协商,但都无疾而终。无奈之下,姜某诉至金川区法院,请求判决该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林区植被,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为高效解决纠纷,最大可能促成调解结案和自动履行,该案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在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基础上,多次前往案件发生地进行现场勘察,了解林地污染及受损情况。为了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根据双方诉求,合议庭采用面对面、背靠背的方式积极开展庭前调解,耐心宣讲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并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了经济赔偿费用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该起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得到高效圆满化解。
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提升了司法服务质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还促使侵权人及时履行损害赔偿义务,更有利于生态环境损害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法官说法对环境侵权纠纷案件,《民法典》中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被告公司作为侵权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不考虑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行为是否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者禁止性规定,只要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规定即民法典所确立的绿色原则。绿色原则为司法实践中进行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漏洞填补以及利益冲突时的价值判断和选择,提供了法律适用指引。守护绿水青山不仅要依靠司法强制手段,还需要社会各界形成合力,单位与个人在经营过程中要依法进行生产活动,做好环境保护措施,共同维护碧水蓝天,推进美丽家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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