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独家代理售房合同”后,委托中介公司独家销售,房主在享受方便、省心服务的同时却违背合约自行出售,是否应对此“跳单”行为承担责任?
近日,金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经法院调解后,房主最终赔偿了中介公司9000元。
2023年5月,王先生(甲方)与甘肃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独家代理售房合同”,约定委托乙方独家代理出售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委托房价款为70万元,委托期限从2023年5月16日至8月15日。双方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中介佣金,数额为房屋成交总价的1%。双方还约定,房屋在委托期限内不得自行成交(甲乙双方协商除外)。如甲方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委托房总价款的2%的违约金。此后,中介公司重点推介该房源并积极联系买受人。
2023年5月20日,中介公司发现上述房屋已自行成交。后双方就后续违约金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中介公司遂将王先生诉至金川区人民法院,要求王先生支付违约金14000元。庭审中,王先生辩称,认为其拥有解除双方订立“独家代理售房合同”的权利,且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显失公平属于无效条款。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约定,中介公司向王先生提供订立出售房屋合同的媒介服务,王先生支付中介服务费,另中介公司还对实际销售价格与委托价格的差额部分进行100%的分成,应认定为委托合同,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件涉及民生利益,于开庭前多次与王先生沟通,详细释明《民法典》相关规定,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通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王先生自愿给付中介公司违约金9000元,且已履行完毕。该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原、被告就该案再无任何争议。
在签订独家代理售房合同后,中介公司从信息发布、房屋推介等方面投入了许多人力、物力,通过发传单、拍视频等多种方式对外推介宣传,以尽快打开销售渠道,提高该套房成交机会。因此,如果委托人违约,将会给中介公司带来一定损失,故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个人在订立合同前应当思虑周全,签订合同后应遵循契约精神,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在无法定撤销、解除事由的情形下不得轻易否定合同效力或随意解除合同。如因自身任性毁约,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