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昌中院行政庭审理了一起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行政案件。
基本案情
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本市餐馆卫生及安全抽检过程中,发现餐饮经营者班某销售的糕点含铝量超过国家标准,因此认定班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班某不服,诉请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判决驳回班某诉讼请求。后,班某提起上诉,我院经审理后,认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体现较强的社会公共利益,而食品国家标准则是对食品安全领域中潜在风险的前置预防手段。当事人销售的食品含铝量明显超过国家标准,行政机关在认定违法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结合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裁量恰当,结果合理,不具备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事由,我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