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昌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一起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大毛和小毛系叔侄,两人年龄相差不大。大毛父母共生育四个子女,包括小毛父亲、大毛和其他两个姐姐。大毛的母亲有10亩承包地,自1996年起,承包地一直由小毛的父亲耕种。土地确权时,大毛母亲的10亩承包地与小毛确权在同一承包户内,户主为小毛。承包户内成员包括大毛母亲、小毛父母、小毛夫妻等人。2019年5月,小毛父亲去世,2022年4月12日,大毛母亲因病去世。大毛的两个姐姐以书面声明的形式明确放弃继承其母亲遗产。大毛将小毛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大毛母亲名下10亩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案涉10亩土地2022年粮食直补款及土地流转费。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认真研判案情,本着为化解家庭矛盾、修复亲情、妥善解决双方纠纷的目的,决定在开庭前先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小毛的父亲过世后,家中老人由大毛赡养,后因大毛欲让小毛母亲与其轮流赡养老人,小毛母亲以自身年事已高,又寡居在家,无力赡养为由拒绝,遂两家产生矛盾。此后,又因家中琐事,叔侄矛盾越积越深。面对情绪激动的叔侄俩,法官用“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方法,疏导情绪,释法析理,促成共识。经过多次耐心调解,从法律到伦理再到家庭和睦,家族兴旺,入情入理的答疑解惑,最终解开双方心结,达成一致并当场履行完毕,实现了案结事了,也弥合了双方出现裂缝的亲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非个人。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农户中部分成员死亡,则由农户内现存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而非死亡成员的继承人继承。曾国藩说:“家运之兴旺,在于和睦,孝道,勤俭。”家庭和睦,协力同心,家族才能绵延不息,枝繁叶茂。手足之间,血脉相连,相互帮衬,相互扶持,同心齐力,方能代代互助,家族也会愈加兴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