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执行】“失信”惩戒促执行 诚实守信万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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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执行】“失信”惩戒促执行 诚实守信万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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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7/12 9:44:52 阅读次数:3689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张某在甘肃某化工有限公司工作时,因电石炉发生爆炸,造成张某因工受伤,鉴定为二级伤残。永昌县人民法院判决,甘肃某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三十万余元,并每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一千余元和每月支付伤残津贴六千余元至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法律文书生效后,该公司未履行义务,张某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

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后,发现该公司的账户只有零星存款且被多家法院轮候冻结,随后干警前往该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该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大门紧闭、场内无人、机器停运,属于停业停产状况。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付某也不在公司内,执行干警通过电话与其联系,告知其公司尽快履行案款,但其称在外地看病,无法履行案款。后查询该公司的房地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保险理财产品信息,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期间,执行干警多次传唤付某前来法院处理此案,但付某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诿、拖延,未到法院申报财产也未与申请执行人沟通解决,法院决定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付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执行干警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后,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案款巧履行】

该案件终本后,干警对该化工公司的状态时常关注。2021年6月份,该化工公司出租给某公司经营,执行干警再次前往该化工公司与承租公司沟通,承租公司为保障该化工公司的正常运营,请求法院将甘肃某化工有限公司在失信人员名单中屏蔽,并与张某达成协议,同意每月向张某给付相关案款3万余元,现已履行20万余元。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是企业之间合作的基础,信用惩戒制度激活了被执行人的还款意愿,使被执行人从对抗转为配合,化被动执行为主动履行。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付的案子,兑现的是劳动者的“血汗钱”,案件的执行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本案的妥善解决,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县域内企业的经营发展,更维护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提示

一、 什么情形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企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部门除了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公布外,还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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