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川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案。
2020年4月某日上午9时许,时任某国有公司出纳的被告人张某某,在QQ上收到公司总经理王某某(电诈团伙冒充)信息,要求其立即向甲公司支付500万元保证金。张某某在未向主管领导汇报、未对对方身份和所发信息进行核实、无业务支付凭据和领导签批资金支付审批单的情况下,通过公司资金集中支付系统发起了向甲公司付款500万元的支付指令。随后其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以李某某(该公司会计)的名义登录复核账号在系统内完成该笔资金的复核审批,并提交集团财务进行支付审核。集团财务收到支付指令,经形式审核后遂将500万元支付给甲公司,致使国有资产500万元被骗。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违反公司财务管理规定,严重不负责任,对公司财务工作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未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擅自作出支付指令,致使国有公司巨额财产被骗取,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法庭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
掌管着公司资金的财务人员,在电诈团伙眼中就是“挂着锁的人民币”,只要“开了锁”,就是“一块肥肉”。财务人员一旦受骗,必然导致公司的资产遭受损失。被骗的财务人员因个人原因也会让自己遭受“牢狱之灾”。因此,广大财务人员一定要时刻绷紧安全弦,提高自身防范意识,严格遵守公司财务制度和流程,认真负责、细心细致做好本职工作,这既是对公司财产的保护,也是对财务人员自身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