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王斌天独任审理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敲响了独任审理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的“第一槌”。这是2022年1月1日新修订《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金川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告送达期限缩短至30天的“第一案”。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被告潘某向原告某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核准并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截至2021年12月,被告尚欠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3342.58元未还。原告多次追索欠款无果后,遂将被告潘某诉至金川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归还欠款。
金川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案卷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依照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但因被告一直无法联系且无法采用直接、邮寄、电子等送达方式,为防止诉讼拖延,有效缩短诉讼周期,确保当事人权益尽快实现,承办法官依法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法律文书,并按照一审普通程序规定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承办法官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对原告主张被告归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并当庭公开宣判。
法官说法:本案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金川区人民法院积极适用《民事诉讼法》新规,依法进行公告送达、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将公告送达期限从原来的60天缩短为30天,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有效防止了诉讼拖延,提升了审判执行质效。同时,适用独任制审理普通程序民事案件,减少了选任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合议庭成员、庭后合议等程序性事项,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当事人讼累,对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持续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满足人民群众便捷、多元、公正、高效的诉讼需求具有积极作用。
法条链接
1.什么是独任审理?
独任审理,是由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判并做出判决的审理形式。与以往普通程序案件需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模式不同,独任审理审判席上仅有一名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合议庭和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范围由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限制。”
2.为何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