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期,金昌中院二审宣判一起行政处罚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0年,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金川区某酒店销售的面皮进行抽检,经检验发现某酒店销售的面皮中添加有不得使用的硼砂,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后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案立案调查,要求酒店提供被抽检面皮的购进票据,该酒店却未能提供。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以某酒店经营的面皮中添加有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为由,对某酒店进行行政处罚。某酒店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金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某酒店的诉讼请求。某酒店不服,向金昌中院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