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4日,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犯抢劫、诈骗、诬告陷害罪罪犯王娉执行死刑。
王娉,女,汉族,生于1981年5月22日,甘肃省永昌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17年10月,罪犯王娉与何某年(已判刑)预谋以帮助潘某琴(被害人,女,殁年52岁)办理金泥集团职工福利为由,伺机骗取潘某琴的钱款。2018年1月,何某年在金昌市区一茶楼内骗得潘某琴现金20万元,后仅归还5万元。2018年3月9日13时许,潘某琴应王娉再次要求,携带30万元现金到王娉家中。14时许,王娉乘潘某琴不备,先后持铁锤和玻璃烟灰缸连续击打潘某琴的头部等处,致潘某琴死亡。王娉将劫得现金部分藏于家中,部分用于支付购房款。3月11日,王娉伙同其夫张某永(已判刑)将潘某琴尸体和作案所用铁锤抛入他人水窖。王娉到案后,多次虚假供述伙同何某年抢劫杀害潘某琴并抛尸的事实,公安机关遂以涉嫌故意杀人对何某年刑事拘留。后经调查,何某年无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遂终止对其的侦查。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抢劫罪判处王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王娉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诬告陷害罪判处王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准予撤回上诉,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王娉所犯抢劫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具有抢劫数额巨大、致人死亡的严重情节,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裁定核准对该犯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下达了对罪犯王娉执行死刑的命令。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王娉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依法派员全程临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