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故意杀人犯金崇理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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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故意杀人犯金崇理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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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6/28 8:40:38 阅读次数:4774

2021年6月25日,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故意杀人犯金崇理执行死刑。

金崇理,男,汉族,生于1962年8月,辽宁省昌图县人,初中文化,工人。2016年以来,罪犯金崇理与楼上邻居龚某某家多次因琐事发生矛盾。2019年开始,金崇理一直怀疑龚某某家故意往便池中喷洒杀虫剂,致其家中有异味。同年3月22日13时许,金崇理又怀疑龚某某家喷洒杀虫剂,遂携带两把刀具上楼至龚某某家,与龚某某的女婿金某发生争执。金崇理持刀捅刺金某颈部、胸腹部等处十余刀,致金某死亡。不久,金某之妻王某某及其子金某某(殁年4岁)返回家中,金崇理又持刀捅刺金某某颈部一刀,致金某某死亡。金崇理持刀追赶、连续捅刺跑出室外呼救的王某某胸腹部、背部、头面部等处数十刀,并持刀威胁劝阻群众。后金崇理返回家中短暂停留,再次回到王某某倒地处继续持刀捅刺,直至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喝止后才停手。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金崇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金崇理因邻里生活琐事滥杀无辜,致三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予以惩处。裁定核准对该犯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下达了对罪犯金崇理执行死刑的命令。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金崇理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依法派员全程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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