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金昌中院审监庭调解处理了一起由案外人参与调解,并由案外人承担责任的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简介
李某在某企业内退后,于2019年10月到萤石矿公司的三道沟矿区工作,萤石矿公司先后作出三份任命文件,任命李某为该公司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管理和环保等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工作期间的工资由某矿业公司发放。2020年4月15日,萤石矿公司向李某送达终止用工通知书和解除合同协议书,载明:自2020年4月15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李某拒绝在解除协议上签字,但再未上班。
裁审结果
李某申请仲裁,要求萤石矿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值班工资。仲裁机构支持了李某的诉请。
萤石矿公司以其与李某不存劳动关系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萤石矿公司对李某的任命文件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协议书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遂判决,驳回萤石矿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萤石矿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官依法传唤案外人某矿业公司到庭核实相关事实,某矿业公司承认,萤石矿公司在多年前已将三道沟矿区整体转让给了某矿业公司,但未办理矿产经营权变更手续,某矿业公司一直以萤石矿公司名义经营。李某实际由某矿业公司招聘,对李某的任命文件和解除合同通知书也是某矿业公司作出后要求萤石矿公司了加盖印章。案件事实查清后,承办法官组织各方进行调解,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指出萤石公司和某矿业公司的违法行为,三方最终达成了由某矿业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各项费用的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我国对采矿权人的资质和采矿权的转让程序有严格限制,非经依法批准,禁止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某萤石公司将三道沟区整体转让给某矿业公司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也未办理采矿权许可变更手续,某矿业公司实际是借用他人营业执照对外经营,其在经营中与李某发生劳动争议,某矿业公司亦应承担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3、4款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6条第2款第2项、第3款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32条第2款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