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昌中院民一庭到永昌县城关镇沙沟岔村委会开展巡回审判,依法审理了一起发生在农村因饮酒聚会而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日,张某与梁某等四人一起吃饭饮酒至下午17时许,任某等三人又打电话邀请其至另外一处农庄,张某与任某等三人共同吃饭饮酒至次日00时41分许,张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因超速行驶导致车辆失控,造成张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亲属将梁某等6名朋友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亲属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张某亲属不服一审判决,以任某等人的行为对导致张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为由,向中院提起上诉。
中院审理认为,张某与梁某等四人共同饮酒,后被任某等三人邀请至另外一处庄院吃饭饮酒,梁某等三人因与张某共同饮酒的附随的安全保障义务已不存在。张某亲属要求梁等四人承担责任的请求不能成立。张某与任某等三人共同饮酒后次日凌晨零时许,骑摩托车回家,任某等三人应负有对张某酒后驾车行为的提醒劝阻义务,因其未尽到相应的义务,应当对张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次要赔偿责任。遂判决任某等三人赔偿张某共计50000元。
金昌中院民一庭通过巡回审判以案释法,妥善处理农村聚会饮酒发生的侵权赔偿纠纷,弘扬朋友之间应当相互扶助,守望相助、崇德向善美德,引导群众懂法守法,助力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的形成,避免酒驾悲剧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