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两起涉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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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两起涉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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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1 10:00:40 阅读次数:2761

2020年10月29日、30日,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崔某某等7人、宿某某等14人恶势力犯罪上诉两案进行宣判。

依法宣判崔某某等7人涉恶案

2020年10月29日下午,金昌中院依法对崔某某等7人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一案二审进行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9月9日,永昌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崔某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崔某某等4人向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崔某某先后纠集上诉人许某某、贺某某、曹某某及原审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等人,在发放高利贷、强索债务过程中,采取殴打、威胁、滋扰、贴身跟随、张贴“大字报”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上诉人崔某某为纠集者,上诉人许某某、贺某某、曹某某、原审被告人赵某某、李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及亲属的正常生产生活,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上诉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或非法手段占有他人合法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上诉人崔某某为索要债务,指使上诉人许某某、贺某某及原审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杨某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上诉人崔某某、许某某、贺某某、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诉人曹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还构成寻衅滋事罪。

综上,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法宣判宿某某等14人涉恶案

2020年10月30日上午,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宿某某等14人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犯罪一案二审进行宣判。

2020年9月8日,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宿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宿某某等9人向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宿某某、李某某以开设的金昌市“动漫大巴”等四家公司为依托,伙同上诉人张某甲、薛某、周某某、白某、任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及原审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孟某、曾甲、曾乙等开设赌场,非法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并采用暴力和威胁等手段,在赌场及周边区域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上诉人宿某某、李某某为首要分子,上诉人张某甲为重要成员,上诉人薛某、周某某、白某及原审被告人张某乙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维护该犯罪组织整体利益,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多种方式逃避法律的追究。到上述四处赌场参赌人员多达70余人,导致部分参赌人员或家庭破裂,或产生轻生念头,或身患抑郁,或债台高筑,卖房卖车,倾家荡产,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期间,因上诉人白某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二审对上诉人白某依法从轻处罚,对其余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均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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