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金昌中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禁毒委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紧密围绕“健康人生、绿色无毒”主题,按照本院制定的《禁毒宣传月工作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月”毒品案件审判活动,不断掀起禁毒宣传活动新高潮。
6月中旬,金昌中院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翟某某等4人、被告人刀某某等2人涉嫌贩卖毒品案。
公诉机关分别指控:一、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翟某某从被告人田某某处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500克。2月22日,被告人翟某某指使韩某某、张某某携带毒品前往陕西进行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97.85克。另从被告人翟某某住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47克。二、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刀某某、那某在永昌县某酒店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查获毒品海洛因700.43克。
庭审中,法庭严格贯彻执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紧紧围绕指控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了意见,最后听取了各被告人陈述。该案将择期宣判。
据悉,上述二案是近年来我市公安机关查获数量较大的毒品犯罪案件。通过案件的侦破、公诉和审理,打击了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社会治安和谐稳定。
为进一步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审判向侦诉延伸,庭审时邀请了市禁毒委员会工作人员、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及永昌县公安局部分民警旁听了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