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昌中院出台《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区内行政案件异地(交叉)管辖的规定》,力争通过推动行政审判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充分发挥行政审判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制度功能,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官民和谐。
该规定主要内容为:我市基层人民法院所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实行异地(交叉)管辖,即永昌县人民法院管辖原由金川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金川区人民法院管辖原由永昌县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但被告为金昌市人民政府部门、中央省直在金部门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坚持向本地法院起诉,本地法院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不得再移送异地(交叉)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