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决算目录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二)机构设置
二、部门决算执行情况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三、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情况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四)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六、专业名词解释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81年12月28日,主要职能为依法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我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二)机构设置
内设15个职能部门,即纪检组(监察室)、政治部、办公室、立案庭、审管办、刑事审判团队、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执行庭(局)、监督审判庭、研究室、法警支队、司法技术处、信访室。
二、部门决算执行情况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三、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总计3,164.18万元,支出总计3,164.18万元。与2017年决算数相比,收入增加817.26万元,支出增加817.26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等经费增长,省级人财物物统管后,业务费等项目资金增加,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合计2,608.7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922.57万元,占73.70%其他收入686.13万元,占26.30%。
本部门2018年度支出合计2,308.5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708.47万元,占74.01%;项目支出600.04万元,占25.99%;
本部门2018年度年末结转和结余855.67万元,较上年增加300.19万元,主要原因是信息化项目及维修维护项目立项、建设及政府采购周期长,下半年建设及采购项目至第二年初才能建设及采购完成,故形成结转资金。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1,922.57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03.62万元,增长-5.11%。主要原因是上年我院有维修改造项目,由财政拨入基建资金,本年无极剑圣项目,故财政拨款收入减少。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1,794.75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3.30万元,增长0.18%。主要原因是本年度人员增加,人员经费支出增加。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27.83万元,增长-6.65%。主要原因是部分支出年初未申请财政拨款预算,而是按规定通过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解决。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0.75万元,占1.71%,较年初预算数增加21.53万元,主要原因是年终财政追加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预算,支出增加;公共安全支出1,577.79万元,占87.91%,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27.68万元部分支出年初未申请财政拨款预算,而是按规定通过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解决;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97.46万元,占5.43%,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58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相关经费支出增加;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1.48万元,占1.75%,较年初预算数增加-22.2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7.27万元,占3.19%,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212.3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950.42万元,较上年增加-140.70万元,主要原因是省级人财物统管后,退休人员工资划归地方人事部门发放,职工个人取暖费标准较地方管理时有所降低。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公用经费261.90万元,较上年增加82.43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案件量增长,公用事务支出增多,支出增加,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差旅费、维修(护)费、车辆运行维护费等。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三公”经费支出共计48.48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增加-3.44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院本年度严格执行三公经费支出规定,大力压缩三公经费支出,较上年支出数增加20.00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我单位职工参加由省法院组织的出国交流访问,因公出国出境费用增加。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因公出国(境)费用13.64万元,主要是用于我院职工2人先后参加由省法院组织的出国交流培训。较上年支出数增加13.64万元。
公务车运行维护费31.87万元,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案件办理、执行等工作所需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3.13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增加7.91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案件量增加,车辆派出频率增高,车辆维护成本增加。
公务接待费2.98万元,主要用于接待上级单位及省内其他法院来我院办理案件、调研及检查指导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31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增加-1.55万元,增长-34.22%.主要原因是我院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压缩接待费用支出。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2018年本部门因公出国(境)共计2个团组,2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保有量为5辆;国内公务接待75批次,302人,其中:国内外事接待0批次,0人;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0人。2018年本部门人均接待费98.68元,车均维护费6.37万元。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61.90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办公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信息网络购置更新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等。机关运行经费较2017年增加82.43万元,增长45.93%,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案件量增长,办案费用增加;信息网络设备购置增多。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5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5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2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2018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9.9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9.9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万元。主要用于采购办案办公家具、办案办公设施、零星设备等方面其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5.6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64.2%,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14.3万元,占政府支出总额的35.8%。
(四)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本单位未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