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执信访案件的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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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执信访案件的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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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0/25 9:45:52 阅读次数:4561

 

为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及时有效处置本院涉执信访案件,现对本院涉执信访案件办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涉执信访案件,指执行案件当事人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人民法院或相关部门申诉信访,反映执行人员消极执行、请求督促执行不到位或者要求纠正执行行为错误等案件。

二、本院执行信访案件由执行局裁决组专人统一负责立案办理。

三、执行局裁决组负责接收、处理、交办来自本院及相关部门转办的涉执信访案件。负责以短信或书面通知或其他适当方式,向信访当事人告知案件处理过程及结果。

四、对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督办的执行信访案件或本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案件及重复或群体性涉执信访案件,执行局裁决组收到信访案件后及时提交执行局长、分管院长亲自包案或督促督办后,及时书面回复。

五、执行局裁决组定期对信访案件处置结果作出通报;负责向目标考核绩效考评组提供执行信访准确数据。

六、有效化解信访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情形:

(一)案件确已执行到位;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开始依协议实际履行;

(三)经重新核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解释说明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司法救助后,申请执行人书面承诺息诉罢访。

七、执行局裁决组对于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作以下处置:负责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的跟踪办理,与案件承办入协同遵照“执行到位、有效化解”原则。办理中对于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督促承办人限期穷尽各类执行措施,尽快执行到位,对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尽最大努力解释说明,争取息诉罢访,有效化解信访矛盾;经解释说明,仍然反复申诉、缠访闹访,依法报请终结信访。

对于已经执行完毕,但申请执行人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为由申诉执行信访的,负责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告知信访人对结案通知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对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根据相关规定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申请执行人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为由申诉信访,书面告知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对于反映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请求纠正执行错误的案件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并依法作出裁定。

八、执行局裁决组对于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作以下处置:针对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的办理,遵照“诉访分离”原则。力争通过《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救济,按照法律程序审查;如果已经穷尽法律救济程序以及本办法所规定的执行监督程序,仍然反复申诉、缠访闹访,依法报请终结信访。如果属于审判程序、国家赔偿程序处理范畴,书面告知通过相应程序寻求救济。

执行信访当事人向法院请求纠正执行错误,如果符合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受理条件,严格按照立案登记制要求,正式立案审查。

执行信访当事人未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但以“申诉书”、“情况反映”等形式主张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参照执行异议申请规定予以受理。

对于申请执行人提出新的财产线索而请求恢复执行的,是否应当恢复执行予以审查。

对于信访终结后,信访当事人仍然反复申诉、缠访闹访的,依法及时处理,并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

九、涉执信访实现责任倒查,对信访中发现执行案件承办人员有违反首问责任制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报请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经查证属实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法律、司法解释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新的规定的,以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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