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协助员制度

网站首页 » 执行工作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协助员制度


来源: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8/10/22 3:58:35 阅读次数:3085

 

为切实加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力度,创新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借助社会力量参与执行,更加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参照人民陪审员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乡镇、村、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及企事业单位,推选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熟悉当地的社情民情,拥有较高威信的人员聘请为本院的执行协助员。法院也可以根据执行工作需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相关业务专业人员为执行协助员。

第二条 法院执行部门要通过法官指导、集中授课等方式对执行协助员进行专题培训,为加强执行协助员业务交流提供平台,不断提高其司法协助、履职尽责能力。

第三条 执行协助员应当向辖区群众宣传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被执行人和有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 执行协助员应当协助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法律文书,在被执行人或有法定协助义务人不在的情况下,协助法院执行人员做好代为送达或留置送达的作证工作。

第五条 执行协助员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知晓或掌握的有关被执行人及其相关涉案人员的财产状况、去向和其他线索。

第六条 执行协助员应在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拘传、搜查和查封、扣押财产等措施时,到场做好配合协助工作。

第七条 因案件执行引起不明真相群众围观、辱骂、冲击等妨害执行现象时,执行协助员应协助法院做好疏导、劝阻等工作,保护好执行现场,维护执行秩序,确保强制措施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 执行协助员应根据所了解掌握的周边地区民情、社情,向人民法院提出开展执行环境整治的工作建议。

第九条 执行协助员应协助法院做好因执行引发的矛盾的疏导化解工作。

第十条 执行协助员与执行案件当事人及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执行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执行协助员可参照人民陪审员的物质待遇给予适当的补助或奖励。因提供财产线索使案件顺利执结的,执行协助员可依据悬赏执行办法获得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甘肃法院网版权所有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西路1950号
邮编:730070 E-mail:gsgyxcc@163.com

陇ICP备10200000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