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制度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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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制度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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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0/22 4:11:10 阅读次数:4810

 

第一条  悬赏举报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向社会发布公告,承诺对于举报有关案件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并据此线索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的,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的制度。

第二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逃避债务无法联系或下落不明,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者查找到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通过悬赏举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悬赏举报被执行人下落。

悬赏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地址或住所地;

(二)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生效法律文书案号名称、执行案件案号,申请执行标的额、未履行标的额;

(三)举报联系方式:人民法院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

(四)悬赏金的比例、条件以及支付方式,申请执行人对悬赏执行公告有特殊要求的,人民法院视情况作出决定。

第四条  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的范围:

(一)被执行人实际居住、办公地址;

(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

(三)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库存商品、产品、原材料等;

(四)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以及与他人共有财产情况;

(五)有证据证明是属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其他财产情况;

(六)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第五条  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微博,报刊,电视及在被执行人住所地的社区(村委会)张贴等方式发布悬赏公告。

第六条  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或信息并经查证属实的,一般应在500-5000元范围内予以奖励,或按申请执行人承诺悬赏金额给举报人支付悬赏金,但最高不得超过举报财产变现所得的30%。

第七条  悬赏金从悬赏基金中支付(悬赏基金启动来源于财政,其他从申请执行人举报财产处理额的3%-30%中提取)。

两个以上举报人就同一线索举报的,悬赏金由在先举报且举报信息详实准确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的时间以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第八条  执行法院接到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调查核实财产线索,落实查控被执行人下落,不得延误执行时机。

人民法院专门设置具备24小时自动录音功能的悬赏执行举报电话号码,并向社会公布。执行局快速反应小组负责接收、登记执行线索,告知举报人的权利,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法警支队予以配合。

第九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等信息情况严加保密。举报登记材料未经执行局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举报人参与悬赏执行:

(一)法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

(二)因职务便利获得相关信息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工作人员。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与他人串通获取悬赏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所提供线索、信息应从合法渠道获取,并由其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2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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