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以上法律规定很明确,“老赖”拒不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将受到法律制裁。然而,有一少部分被执行人目无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然向法庭提供虚假财产报告。永昌县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的过程中,老赖“倪某”就上演了这一幕。据悉,倪某在申报个人财产时,仅仅报告了他个人的个别财产。执行法官在查明倪某财产后,发现倪某对他名下的5辆私家车和两架塔吊故意隐瞒未报。对倪某依法拘传到庭后,倪某对申报财产不实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倪某隐瞒重要财产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评议后,立即决定对倪某拘留15日。倪某在拘留所彻夜难眠,深刻反省并认识到不如实申报财产是严重的民事违法行为。随后,倪某履行了部分交款义务,并写下了案件履行保证书和具结悔过书。
至此,执行法官告诫各位被执行人,请你们依法如实、及时申报个人财产。莫等手铐伴随,身不由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