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首例申请没收被告人死亡违法所得案件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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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首例申请没收被告人死亡违法所得案件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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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2 8:54:10 阅读次数:2856

2017年12月25日,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由金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金昌市交通局财务科原负责人王斌文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作出一审刑事裁定,没收被告人王斌文实施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8万元,上缴国库。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对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作出重大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以来,我市首例贪贿案件被告人因死亡而进入追赃诉讼程序的案件。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没申(2017)1号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没收被告人王斌文违法所得申请。本院审查后发出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郭梅申请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斌文原系金昌市交通局兼金昌市运管处工作人员。2007年至2008年,其与他人帮助兰州龙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金昌市出售“铃木”牌出租车510辆并顺利回笼资金。2009年3月该公司经理裴晓东送给被告人王斌文8万元以示感谢。被告人王斌文在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对其立案前,主动将涉案8万元交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后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斌文因病死亡。

此案的审结,有效地遏制了因腐败分子死亡而对其犯罪所得放任不管的现象,既有力地震慑了腐败分子,消除他们的侥幸心理,也体现了党和国家在从严惩治腐败方面的坚决决心和鲜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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