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中院院领导亲自主持我们双方办理以物抵债的交接手续,让我们切切实实地体会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感谢!万分感谢!”1月24日,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永昌某麦芽有限责任公司的双方负责人在永昌县水源镇以物抵债交接现场紧握着金昌市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万建军的手,激动地说道。
2013年,甘肃永昌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永昌某麦芽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借款1400万元。借款到期后,永昌某麦芽有限责任公司无力偿还上述借款。债权人甘肃永昌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将债务人永昌某麦芽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金昌市中院主持双方调解并向双方送达了民事调解书。债务人永昌某麦芽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困难未能按照生效民事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甘肃永昌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金昌市中院申请执行(2017)甘03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
本案案件标的额大、利害关系人多、执行难度大。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精神,积极推进院领导办案的常态化、规范化,金昌市中院决定该案由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万建军包案办理。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将被执行人永昌某麦芽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永昌县水源镇的厂房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以评估价871.51万元抵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等数额的债务,金昌市中院根据双方的执行和解协议作出(2017)甘03执8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为提高执行质效和最大化地实现执行标的物的产权价值,及时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金昌市中院制定了切实管用的执行方案,决定对以物抵债的标的物即被执行人位于永昌县水源镇的厂房及其土地使用权召集双方进行现场交接。当日,在万建军的主持下,一场历时一年多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顺利执结。
金昌市中院院领导亲自包案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对全市执行工作起到了以点带面、举一反三的良好效果,产生了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极大地鼓舞了执行干警的士气,彰显了金昌市中院破解执行难的坚定决心,受到了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有效地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